出賣人原因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買受人訴請返還中介費被判駁
[摘要]宋女士在與出賣人協商解除購房合同后,以房屋買賣合同未能實際履行為由將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中介費用。近日,昌平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關鍵詞] 房屋買賣合同,居間服務,中介費用,出賣人違約,返還中介費,居間服務費,居間服務費返還糾紛,居間服務糾紛,居間服務糾紛律師
[案件當事人]
原告宋女士、被告房屋中介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宋女士訴稱:2010年3月28日,她與賣方董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28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董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與此同時,宋女士還與被告房屋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購買委托協議,約定中介公司為宋女士提供房屋買賣的居間服務。3月28日當天,宋女士向被告交納中介費5萬元。后宋女士按照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受北京房價猛漲的影響,賣方董先生拒絕賣房。法院判決解除了宋女士與賣方董先生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宋女士認為,中介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所有的居間服務,原告也沒有通過中介公司完成房屋買賣事宜,因此,被告應該退還中介費用。
被告中介公司辯稱:宋女士于2010年3月28日與董先生簽訂的合同是真實有效的,根據合同規定,出賣人拒絕出售或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的,應承擔買受人所交付房地產經紀機構所交的傭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書表明,董先生承認自己的違約行為。既然是出賣人的行為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相應的違約責任應由出賣人承擔。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和被告簽訂的《房屋購買委托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當事人應當恪守履行。被告中介公司依約促成原告宋女士與出賣人董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原告宋女士理應按照雙方約定交納相應的中介服務費。宋女士以中介公司沒有履行居間服務為由,要求其返還全部中介費,依據不足。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宋女士的訴訟請求。
來源:北京法院網 周靜 原標題:購房買賣自行解約 訴返中介費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