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父母出資所購房屋,能否作為遺產分割?
案情婚前父母出資為兒買商鋪 兒子身故后欲撤銷贈與2005年,李某與趙某經人介紹相識,兩人于2013年9月結婚。2010年,趙某的父親趙某某出資為兒子購買了位于某商業廣場的兩間商鋪,并委托商業廣場統一出租與管理。2013年10月,趙某突發心臟病,經搶救無效身亡。李某與趙某的父母趙某某、孫某某因繼承產生糾紛。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趙某的遺產,其中包括上述兩間商鋪。李某認為,自己應繼承取得訴爭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額,并且該房屋已被出租,趙某某應返還租金中應由李某繼承的三分之一的份額。趙某某夫妻認為,兒子趙某并無遺產,訟爭房屋是趙某某為其出資購買,屬贈與行為,現要求撤銷該贈與行為,因此該房屋應屬于趙某某所有,他們也未收取到兩間商鋪的租金,請求駁回李某的訴請。
審判父母無權撤銷贈與 兒媳可繼承法定份額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繼承開始后,按法定繼承辦理。該兩套房屋的購房合同是趙某作為買受人與置業公司簽訂,趙某某贈與趙某的購房款已交付置業公司,即購房款作為贈與財產已權利轉移,且不存在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即趙某某不具備撤銷贈與的撤銷權。因此,該兩套房屋應屬趙某的遺產。關于房屋的出租收益,李某并無證據證明房屋已因出租產生收益并被趙某某、孫某某收取,因此不列入趙某遺產。趙某死亡后,其妻子李某、父親趙某某、母親孫某某為其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李某主張取得三分之一遺產份額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據此,法院判決:李某依法自趙某處繼承取得訟爭房屋三分之一的房屋份額;駁回李某其他部分的訴請。
夫妻一方婚前所得財產應作為遺產分割
贈與行為的構成要件有三項:有實施贈與和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對贈與的財產贈與人有所有權、贈與的財產已完成交付。
該案中,兩套房屋的購房合同是趙某作為買受人與開發商簽訂,趙某某將自有款項以購房款的形式匯入開發商賬戶,已實施了金錢贈與行為,其目的在于為兒子出資購買房屋,且趙某未提出異議,故購房款作為贈與財產已經權利轉移。
另外,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一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由此也應當認定該款是趙某某對趙某的贈與。該案中,受贈人已過世,所以不存在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趙某某不具備撤銷贈與的撤銷權,訟爭房屋應列入趙某的遺產范圍。
(來源: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