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案情介紹】2010年,李某老伴劉某去世,李某與劉某育有一兒一女,兒子李男,女兒李女,老伴去世后,兒女又各自忙工作,很少陪伴李某,因此,李某倍感孤獨,后李某與張某在兒女的支持下與張某再婚,不幸的是2015年,李某突發腦溢血去世,在李某名下有一套房產,李某去世后,李男和李女打算把李某名下的房產賣了,由兄妹二人均分,不料,繼母張某提出了異議,她認為他與李某結婚后,房子就是李某與張某的,李某去世后,房子就是自己的,李某兒女無權分割。
【律師分析】現今社會,離婚現象普遍發生,隨之而來的就是再婚問題,再婚中房產的繼承糾紛普遍存在,本案的關鍵在于判斷該房產的權屬。首先,李某的房產是與張某在婚前就存在,因此是李某的個人財產,并不是李某與張某的共同財產;其次,李某去世后,并沒有留下任何遺囑,因此,該套房產應該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進行繼承。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雖然此套房產不是李某與張某的共同財產,但是作為配偶,張某、李男、李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經計算,對于此套房產,張某、李男、李女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