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律師解析:因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引起的騰房糾紛
[案件介紹]:張珠與金慧娜系夫妻關系,張術、張根碩、張根軍、張根安、張根武系二人子女。張根武與梁洪艷系夫妻關系,張丹系二人之女。張珠于2006年4月14日去世,張根武于2012年3月12日去世。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區6號樓1層102號房屋(以下簡稱訴爭房屋)所有權原登記在張珠名下。
2014年7月18日, 金慧娜、張術、張根碩、張根軍、張根安以法定繼承糾紛為由將梁洪艷、張丹訴至原審法院,要求繼承分割本案訴爭房屋。張珠生前系某總公司運輸部職工,張根武 生前系北京某機電有限公司機械廠職工。訴爭房屋原系某公司分配之公房,配房人口包括張珠、金慧娜、張根武、梁洪艷、張丹。后經房改,訴爭房屋所有權登記在 張珠名下。
2009年11月13日,梁洪艷對訴爭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因張珠與張根武均系某公司系統內職工,故因張珠已分配訴爭房屋,單位未對張根武分配住房。
2015年5月18日,法院審理后做出判決,認定訴爭房屋系張珠與金慧娜夫妻共同財產,現張珠已去世,應繼承遺產為張珠享有訴爭房屋50%的產權份額。
張根武、梁洪艷、張丹系訴爭房屋的配方人口,當初配房時僅享有房屋的使用權。考慮到張珠生前和張根武、金慧娜及梁洪艷、張丹共同生活,后與金慧娜、張術共同 生活直到去世,據此法院認定張根武、張術和金慧娜在繼承張珠遺產時可以多分,其他人均等繼承遺產。法院考慮到梁洪艷、張丹一直和張根武共同生活并且照顧張 根武,法院結合以上事實認定梁洪艷和張丹在繼承張根武遺產時可以多分。且梁洪艷和張根武對訴爭房屋曾做過裝修,對房屋的增值做出了一定的貢獻,因此在分割 遺產時應予以酌情考慮,因此法院判決:訴爭房屋歸金慧娜繼承所有,金慧娜給付張術房屋折價款13.5萬元,給付張根碩、張根軍、張根安、張丹房屋折價款各8.1萬元,給付梁洪艷房屋折價款11萬元,上述幾人在金慧娜給付房屋折價款后30日內協助金慧娜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上述判決也已生效。
2015年11月4日,金慧娜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取得了訴爭房屋的房屋所有權登記。現訴爭房屋由梁洪艷、張丹居住使用,其中訴爭房屋內小間居室已鎖并放置金慧娜的物品。
因該房屋一直由梁洪艷和張丹占有,因此金慧娜將兩人起訴至法院,訴求法院判令梁洪艷、蘇丹搬出訴爭房屋。
[審判結果]: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
張丹、梁洪艷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將訴爭房屋騰空并交付金慧娜。
一審判決后,張丹、梁洪艷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點評]:法院的生效判決及金慧娜名下房屋所有權證均已認定并證實,訴爭房屋原系張珠與金慧娜夫妻共同財產,金慧娜已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取得了訴爭房屋所有權,并 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故金慧娜系房屋所有權人,其對訴爭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金慧娜作為房屋所有權人有權要求房屋實際使用人梁洪艷、 張丹將房屋騰退交還,故原審法院對金慧娜此項請求予以支持。
在本案庭審中,金慧娜、張丹主張分房時考慮了其人口因素、對房屋享有居住權利,但訴爭房屋已經通過繼承分割,對梁洪艷、張丹相應所有權份額已經確認并補償折 價款,且法院的生效民事判決書已考慮分房、贍養、裝修等相關因素,梁洪艷、張丹所繼承相應所有權份額中應已包括所有權中居住使用權能所對應的法律利益,故原審法院對梁洪艷、張丹的抗辯意見未予采納。綜上,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