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居房产律师网|北京房产律师|房产纠纷律师|房产律师

 
 
您現在所在的位置:首頁 >>建設工程 >> 文章內容
建設工程備案合同已載明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該類協議可作為結算依據
         發布者:admin   發布時間:2014/4/4   閱讀:3742次 ;分享到:
0

建設工程備案合同已載明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該類協議可作為結算依據 

[摘要]建設工程備案合同已經載明雙方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所簽訂的補充協議及結算協議也均是關于價款與支付方面事項,與備案合同并不存在實質性的不一致。因此,相關的補充協議、結算協議可以適用。 

[關鍵詞]建設工程,備案合同,結算協議,結算依據,補充協議 

[案件當事人]上訴人(原審被告)金壇奧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訟代表人金壇奧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清算小組、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浙江國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朱山、第三人上海朱山貿易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上訴人金壇奧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浙江國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朱山、第三人上海朱山貿易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9)滬二中民二(民)初字第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金壇奧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金公司)清算小組負責人莊月芳、委托代理人蔣長卿,被上訴人浙江國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錢鈞、張飛燕,被上訴人朱山、第三人上海朱山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朱山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左星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1、2006年5月28日,國泰公司與奧金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國泰公司承包施工奧金公司開發的系爭工程。2006年6月13日,國泰公司與奧金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工程暫定造價12,000萬元(人民幣,下同),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包工期質量的施工總承包方式,合同工期為624天。

  2、2007年6月20日,雙方簽訂結算協議,約定雙方同意順延工期60天;奧金公司同意其向國泰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項沖抵順序為合同保證金、利息、賠償、工程進度款、施工配合費及其他;奧金公司確認收到保證金825萬元(簽訂協議之日沖抵495萬元),已經結欠的工程進度款利息532萬元(暫定,按有關約定計算,簽訂協議之日沖抵)。結算協議還對工程欠款約定了支付時間,2007年6月30日前支付130萬元,7月31日支付400萬元,8月31日支付200萬元,9月支付800萬元,10月1日起每月至少支付1,000萬元,直至付清全部款項,甲方未按期付款每月按2%支付滯納金,直至付清全額款項。如奧金公司違反上述承諾,國泰公司有權單方面要求結清全部工程款,由此造成的損失(本項目停工損失按每天5萬元計算)完全由奧金公司承擔。

  3、2008年3月19日,奧金公司、國泰公司、朱山公司簽訂三方協議,由朱山公司購買系爭工程中120套房屋,奧金公司、朱山公司按商品房預售合同各自承擔責任。朱山公司所支付的購房款項,由奧金公司直接用于支付國泰公司項目工程款。奧金公司承諾支付工程款80%即9,600萬元,不足部分于2008年4月30日前支付完畢。此后國泰公司與奧金公司簽訂了20套房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朱山公司與奧金公司簽訂了100套房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2008年5月22日,奧金公司、國泰公司、朱山公司出具情況說明,確認以工程欠款抵充120套房屋的購房款,房屋非經國泰公司及朱山公司相關人員同意不得出售,協議有效期至房屋小產證辦出。此后奧金公司售出國泰公司名下的6套房屋,相關款項2,243,802.58元支付給了國泰公司。

  4、2008年5月7日,國泰公司提出停工報告,表示因建設單位建設資金短缺未能得到解決,加之甲供材料不進場,甲方專項分包工程停工,其已經無法繼續施工,請求暫停施工。監理單位南京工大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意見為情況屬實,同意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要求做好妥善保護工作,建議建設單位盡早籌足資金,以免損失擴大。建設單位意見為同意暫停施工,其將盡最大努力,確保資金到位。

  5、2009年12月4日江蘇省金壇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壇民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書,立案受理奧金公司破產清算,并指定清算小組為破產管理人。2010年4月30日,奧金公司被裁定宣告破產。

  6、2010年6月8日,虹亞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金壇分公司(以下簡稱虹亞公司)、國泰公司、奧金公司清算小組簽訂后續未完工程施工協議書(以下簡稱后續協議),約定系爭工程由國泰公司繼續施工按現狀完成至確保通過單體竣工驗收,總價包干1,923萬元,工期55日歷天,2010年6月9日開工,2010年8月3日竣工。此后,國泰公司進行了施工。

  7、2008年7月15日,國泰公司、朱山公司、朱山簽訂付款協議,約定朱山公司尚欠國泰公司36,095,218.88元,在奧金公司未付清工程款等債務前,朱山公司購買的房屋不得退房,也不得轉讓,朱山公司應督促奧金公司支付所欠國泰公司的工程款,朱山以個人名義承諾在朱山公司未付款的范圍內,對奧金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債務與奧金公司承擔共同付款責任。

  8、原審法院審理中,國泰公司提出工程審價,后與奧金公司清算小組協商一致,因前期金壇恒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信公司)已經就系爭工程的造價進行審價,故一致同意以恒信公司的審價結論為造價基礎。恒信公司就各部分分項出具審價結論為工程樁基、土建、水電預埋造價為65,972,489.78元,裝飾工程、售樓處、后期水電、消防等工程造價為28,681,640.53元,售樓處補充造價為57,672.35元及幕墻工程造價為844,964.77元,共計95,556,767.43元。

  9、2006年9月18日,雙方簽訂美麗華公寓工程補充協議,約定為提高工程質量,如國泰公司創出常州市優質結構工程及常州市優質工程,奧金公司獎勵國泰公司每平方米20元,只創出其中一項不予獎罰,兩項均未獲得,按每平方米10元處罰。

  10、國泰公司、奧金公司一致確認電梯配合費按12萬元計算、甲供鋼材為10,466,756.21元、甲供花崗巖為186,921.99元,代墊費用752,416元,墊付水費82,946.15元、水電部分的甲供材補償款為10萬元。

  后國泰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奧金公司支付工程款110,282,935.24元;朱山對上述工程款在33,851,416.30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確認國泰公司依法對上述工程款享有法定優先受償權。  

[一審判決]

原審法院審理中,以下幾個方面雙方存在爭議,原審法院一一列明并闡述意見:

  一、結算依據

  國泰公司認為,雙方就系爭工程所簽訂的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結算協議等均是真實意思的表示,于法不悖,合法有效,應當適用。

  奧金公司認為,雙方在備案合同以外簽訂的補充協議,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均不能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

  原審法院認為,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款的根據”。該司法解釋并沒有排除建設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法變更合同的權利,因為合同變更是《合同法》賦予合同當事人的法定權利。本案中備案合同的合同價款與支付部分明確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格合同方式確定,又在該項下載明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另簽補充協議。因此備案合同已經載明雙方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雙方所簽訂的補充協議及結算協議也均是關于價款與支付方面事項,與備案合同并不存在實質性的不一致。因此,相關的補充協議、結算協議可以適用。

  二、工程造價

  1、后續水電、消防工程審核價4,787,708元應否扣除

  奧金公司認為,根據恒信公司的審價報告,該部分造價審定的工程造價是后續水電、消防工程,因后續工程國泰公司并非為奧金公司施工,因此,該部分的工程價款應當從總造價中扣除。為此奧金公司提供壇恒信結【2010】第38號結算咨詢報告。

  國泰公司認為,該部分計算的是當時已經完成的水電部分,不應當從總造價中扣除。為此國泰公司提供恒信公司對后續工程的估價報告。

  恒信公司出具的壇恒信結【2010】第38號結算咨詢報告審核說明第6項載明,后續水電、消防工程審核價4,787,708元,但恒信公司2010年4月25日未完工程造價中對后續水電、消防已完工程的估算價為450萬元,并予以了扣除,請清算組結算時注意,以免重復計價或超額計價。第4項載明,水電安裝后續工程核價中,橋梁蓋板未施工完成,材料價未計入,安裝費已計入,配電箱未安裝電子原件,故配電箱的材料價格已經計入結算,而安裝費已經全部計入。

  原審法院認為,有關裝飾工程、售樓處的后續水電、消防等工程的審價結論已經雙方蓋章確認。依據上述審核說明,估價時對后續水電、消防已完工程的估算價為450萬元,因此后續水電,消防工程中明確存在已經完工部分,況且該說明的第四項明確了后續水電、消防工程未施工完畢部分的計價方式,因此奧金公司認為該部分計算的是未施工部分,難以采信。說明中也明確了已完工程的估算價為450萬元已經從未施工造價中扣除,并未計算在未施工部分中,因此僅以此說明不能證明存在重復支付的情形。故該部分造價不應當從工程造價中扣除。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國泰公司認為,系爭工程被評為常州市安全文明工地,經政府部門核定,系爭工程土建部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以下簡稱措施費)費率為2.8%,安裝部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費率為1.2%,因此造價中應當計取該部分費用。2005年江蘇省建設廳專門發布了《江蘇省建設工程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價管理辦法》,依照該辦法措施費以分部分項工程費為計費基礎,結算時按審定的分部分項工程費進行調整。工程造價單位在審核工程竣工結算時,應當依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出具的措施費測定表確定費率,計算措施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24,707,748.69元。為此國泰公司提供經由金壇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蓋章的情況說明及金壇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核定蓋章的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率核定備案單、2005年江蘇省建設廳的通知及《江蘇省建設工程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價管理辦法》。

  奧金公司認為江蘇省建筑工程費用定額(2001)規定,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為設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費用,計費標準以定額直接費的0.5-1.5%計取,該費用實行審核制度,由各市造價管理部門予以核定,未經核定不能計取。因此系爭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應當按工程結算直接費減去甲供材(鋼筋及花崗巖)以后計取1%,計48萬余元。至于《江蘇省建設工程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價管理辦法》,僅是指導性文件,與雙方的約定不同,不應當按其規定計取。為此奧金公司提供江蘇省建筑工程費用定額(2001)。

  原審法院認為,雙方補充協議約定,結算方式按江蘇省建筑工程費用定額(2001)等規定。根據該費用定額計費標準以定額直接費的0.5-1.5%計取。2005年《江蘇省建設工程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價管理辦法》,對上述計費標準進行了一定的調整。該辦法是針對定額中的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這一特殊費用,與定額均是由建筑主管部門發布的,且該規定與定額同樣要求各市造價管理部門予以核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率。因此,應當認為《江蘇省建設工程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價管理辦法》對原定額關于措施費的計價標準做出了一定調整。現國泰公司請求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率也經有關造價管理部門核定了計費率,故應按該費率及雙方已經確認的土建造價、安裝造價直接費計算。至于國泰公司要求計算虹亞公司部分造價的措施費,因該部分工程不是為奧金公司施工,國泰公司的該主張并無法律依據。況且國泰公司與虹亞公司的后續工程系包干價工程,并無證據證明其中未計取措施費,因此虹亞公司部分造價的措施費不應當計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可計取1,386,219.66元。

  3、按質論價費

  國泰公司認為,系爭工程1-5號樓被評為常州市市級優質結構工程,根據常州市的相關規定,獲得市級優質結構,在造價中應計取按質論價費。為此,國泰公司提供關于表彰常州市市級優質結構工程的通知以及常州市建設局關于進一步明確趕工措施費和工程按質論價等費用計取方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奧金公司認為,根據上述常州市規定,如建設單位要求工程質量為合格以上,應支付按質論價費。而雙方約定系爭工程的質量僅為合格,因此系爭工程不符合計取按質論價費的條件。且2006年9月18日,雙方簽訂美麗華公寓工程補充協議,約定系爭工程獲得常州市優質結構工程及常州市優質工程才予以獎勵,而國泰公司僅取得常州市優質結構工程,故不應當計取按質論價費。為此,奧金公司提供常州市建設局關于進一步明確趕工措施費和工程按質論價等費用計取方法的通知及美麗華公寓工程補充協議。

  原審法院認為,通知中關于按質論價費的規定明確,工程定額是以合格工程為基礎測定的。若建設單位要求工程質量為合格以上,應當支付工程按質論價費用。因此,該通知中所指的工程質量合格以上應當不包括合格標準。施工合同中雙方約定,質量標準為一次性驗收合格。就施工合同本身并未約定工程質量達到合格以上。此后美麗華公寓工程補充協議約定了關于獲得常州市優質結構工程及常州市優質工程的獎罰,該協議并未變更合同對工程質量的要求。因此國泰公司施工雖獲得了優質結構,但雙方不論施工合同還是補充協議均未約定合格以上的質量驗收標準。因此,按質論價費不應予以計取。

  原審法院確認系爭工程總造價為97,162,987.09元。

  三、已付工程款

  1、實際付款

  奧金公司認為,其已經支付款項57,968,048.92元,其中包含了墊付款835,362.15元。

  國泰公司認為,奧金公司支付款項為46,790,000元,墊付款835,362.15元,包含水費。奧金公司述稱的已付款中,多計算了應當返還國泰公司的工程保證金。施工合同約定國泰公司應當支付工程保證金1,200萬,奧金公司應當支付預付款375萬元。故實際履行中,雙方就375萬元相互進行了抵銷,并未實際給付。另外,2006年6月27日朱國祥簽收的29.5萬元,2006年10月21日來忠明簽收的2萬元均未實際收到,2007年4月24日欠條約定50萬元,但實際并未支付。

  原審法院審理中雙方一致確認,2007年匯給無錫恒盛鋁合金款項10萬不再計入已付款。2007年4月24日,奧金公司的盧駿出具欠條載明,由于奧金公司年前工程款支付不足,現承擔150萬元利息,已付50萬元整。(年內匯入浙江國泰)。朱國祥在該欠條上簽字。奧金公司表示當天支付了現金50萬元,但無其他證據證明支付該款項。國泰公司表示并未收到該款,所謂已支付50萬元是在以往付款中扣除50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結算協議明確,奧金公司收到國泰公司保證金825萬元。再結合國泰公司的陳述,可以確認奧金公司應當支付預付款375萬元實際并未支付。國泰公司提出關于29.5萬元及2萬元未收到的異議,鑒于朱國祥、來忠明已經簽署收條,國泰公司并未作出合理解釋,也無證據推翻上述收條所證明的事實,故其意見難以采信。至于2007年4月24日的欠條表示已付50萬元,并未明確系當日支付,再結合雙方對于利息存在抵扣方式,因此奧金公司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僅憑該欠條確認支付了該筆款項的意見,難以采信。原審法院確認奧金公司已付款53,618,048.92元。

  2、保證金的抵扣

  國泰公司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結算協議,奧金公司已經收到825萬元保證金,其中簽訂協議之日抵充495萬元,奧金公司付款的抵扣程序為保證金、利息、賠償、工程進度款。合同原約定的竣工日期為2008年4月,因此,剩余的330萬元保證金也應當于2008年4月予以抵扣。

  奧金公司認為,結算協議的約定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與備案合同也不一致,其約定系無效約定,保證金不應當抵扣。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中的保證金系履約保證金,雙方可以約定在工程結束后返還或抵扣,也可以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返還或抵扣。故現雙方約定在結算協議簽訂之日(2007年6月20日)抵充495萬元,并無不當。另330萬元,雙方約定保證金應當在已付款中居首先抵充地位,因此該330萬元也應當在已付款中予以抵充。

  3、工程進度款利息

  國泰公司認為,由于奧金公司未能按約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在結算協議中約定了工程進度款的利息為月息2%,并約定奧金公司付款的抵扣程序為保證金、利息、賠償、工程進度款,因此在計算奧金公司的已付工程款時應當扣除其積欠的工程進度款利息。2007年6月20日,雙方簽訂結算協議,約定已經結欠的工程進度款利息532萬元(暫定,按有關約定計算,簽訂協議之日沖抵)。2007年6月30日至2008年4月30日的利息471萬元,2008年5月1日計至2009年奧金公司破產時的利息24,299,452.09元應當在已付款中抵扣。另外2007年4月24日的欠條約定50萬元以及2008年5月21日通知明確的付款100萬元是支付融資款利息,故該150萬元,也應當在已付款中扣除。為此,國泰公司提供了532萬元利息計算表,以及欠條及通知。

  奧金公司認為,結算協議的約定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與備案合同也不一致,其約定系無效約定。施工合同約定進度款未按約支付應當承擔的責任為按銀行利率計算,故不應當按2%的月息計算。結算協議約定的抵充程序也違反法律的規定與備案合同的約定,不應當抵扣已付款。且奧金公司的付款已經超過了國泰公司的應得工程款,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至于2007年4月24日的付款50萬元明確是利息,可予以確認。故工程進度款利息應當按銀行利率計算,且不應當抵扣工程進度款。

  532萬元利息計算表由雙方蓋章確認。2007年4月24日欠條載明,由于奧金公司年前工程款支付不足,現承擔150萬元利息,已付50萬元整。(年內匯入浙江國泰)。2008年5月21日通知載明08年5月21日支付的款項中100萬元為朱國祥與盧駿于2007年4月24日約定的利息。國泰公司表示上述150萬元利息是朱國祥為奧金公司融資而產生的利息,并非是工程進度款利息。奧金公司認為該150萬元利息與532萬元利息是重復計算。

  原審法院認為,結算協議的該項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約定奧金公司付款先抵扣利息,再抵扣工程進度款,工程進度款的利率為月息2%。法律法規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雙方約定的利率數額沒有超過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因此,雙方的約定并不違背法律的規定。2007年6月20日,雙方簽訂結算協議時已經明確抵扣532萬元進度款利息,該部分利息應當從奧金公司的已付款中扣除。至于欠條及通知列明的150萬元,該利息的約定時間在結算協議之前,欠條載明由于奧金公司年前工程款支付不足而承擔150萬元利息,國泰公司也無證據證明雙方除工程進度款需計息外尚有其他關系,因此該150萬元本院不重復計算。根據上述計算利息與本金的規定,奧金公司的每筆付款均應當先扣除其前期積欠的利息,因此2007年6月30日至2008年4月30日的利息1,797,465.01元,2008年4月30日以后的工程進度款利息8,917,801.06元均應當計算并抵扣在已付款中。另外,2008年4月30日以后的工程進度款利息13,153,993.69元因奧金公司未再付款而不能抵扣。

  4、停工損失

  國泰公司認為,因建設單位建設資金短缺,雙方在簽訂結算協議時就約定,因奧金公司原因停工,其應當承擔5萬元每天的停工損失。該協議簽署時國泰公司已經停工60天,故雙方在該協議中明確順延工期60天。此后因資金問題未能得到解決,加之甲供材料不進場,甲方專項分包工程停工,至2008年5月其已經無法繼續施工,因此提交停工報告。在該停工報告獲得了監理及建設方的同意后開始停工,期間只進行了電梯配合安裝等零星工作直至其與清算小組、虹亞公司簽訂后續施工協議,于2010年6月繼續施工。根據雙方結算協議,奧金公司應當承擔2007年6月20日前的停工損失300萬元,2008年5月7日后的停工損失3,000萬元。根據結算協議,奧金公司已付款項的抵充順序為保證金、利息、賠償、工程進度款。該款項應當從已付款中抵扣。為此國泰公司提供了停復工報告、后續施工協議,以及國泰公司在此期間發放工人工資清單及機械合同。

  奧金公司認為,依據施工合同奧金公司的付款義務至2008年5月只需完成80%,按造價9,000余萬,其只需要付至6,000余萬元。而補充協議及結算協議要求付至9,600萬元,該約定是無效的。國泰公司獲得房屋抵充工程款后,其獲得的工程款實際已經超過了奧金公司的應付款。因此停工的過錯并不在奧金公司,是國泰公司擅自停工,停工損失不應當由奧金公司承擔。而且工程施工實際也沒有停止,在2008年5月后國泰公司仍在施工。為此奧金公司提供施工簽證單等。

  原審法院認為,工程確實存在停工事實,停工報告、復工報告均經過國泰公司與奧金公司蓋章,也由監理公司簽字蓋章。而且奧金公司清算小組與國泰公司、奧金公司簽訂的后續工程協議中也明確系爭工程于2008年2月就開始正式停工。奧金公司提出該時段存在施工,并提供了相關簽證單。奧金公司提供的簽證單均系電梯配合安裝等零星工作,國泰公司也予以承認。但存在零星施工與整個工程停工并不矛盾,奧金公司的主張難以采信。至于停工的過錯,停工報告及奧金公司清算小組、國泰公司、案外人簽署的后續施工協議均表示系奧金公司的原因造成。補充協議及結算協議要求付至9,600萬元,奧金公司至停工之日即使計算了已付款、以房抵債的款項,乃至甲供材料,僅扣除協議確認的已經抵扣的保證金及利息,也未付至9,600萬元。此后,奧金公司陸續支付900萬余元,雙方對利息,停工損失未能協商一致,直至奧金公司破產也未能復工。因此停工的過錯應當由奧金公司承擔。就國泰公司主張結算協議簽訂前的停工損失300萬元,僅依結算協議確定順延工期60天,不能證明確實存在停工,也未在該協議中明確先行扣除。故國泰公司的該部分主張,不予支持。至于2008年5月停工后,國泰公司應當合理安排工人和機械,以減少停工損失,況且國泰公司在停工期間還進行了零星施工,故停工的天數及停工損失的每天數額應當按國泰公司的主張予以酌減,原審法院酌定為2,000萬元。雖然根據結算協議,奧金公司已付款項的抵充順序為保證金、利息、賠償、工程進度款,但停工損失本身并非約定明確的數額,涉及到責任承擔等問題,與工程進度款并非是同一性質債務,其發生時并不能根據約定當然在已付款內進行抵扣。因此該款項不應當從已付款中抵扣。

  5、以房抵債

  國泰公司認為,奧金公司、國泰公司、朱山公司簽訂三方協議,出具情況說明,奧金公司以120套房屋抵充工程欠款。此后各方簽訂了購房合同,但奧金公司未交付該房屋,朱山公司也未付款。至奧金公司破產清算,金壇法院出具的裁定書也未將該些房屋列入破產財產拍賣范圍。后在奧金公司清算小組要求下,2011年7月,國泰公司、朱山公司與奧金公司清算小組簽訂協議,由奧金公司清算小組支付國泰公司工程欠款,國泰公司、朱山公司注銷114套房屋的備案登記。2012年,奧金公司清算小組明確表示上述房屋屬于破產財產,不再履行以房抵債的義務,因此上述44,830,570.3元,不應當作為已付款。為此,國泰公司提交三方協議,情況說明,金壇法院裁定書,奧金公司清算小組與國泰公司、朱山公司2011年的協議。

  奧金公司認為,上述房屋已經劃入破產財產,不再交付國泰公司與朱山公司。以房抵債的過程已經完成。國泰公司、朱山公司未支付購房款,直接以工程款抵充購房款,雙方開具了工程款及購房款收據。破產后,國泰公司與朱山公司也申報了債權,朱山公司還曾經起訴要求支付房屋延遲交付的違約金。因此,該以房抵債的44,830,570.3元應當作為已付款。為此,奧金公司提供國泰公司、朱山公司債權申報材料,朱山公司起訴奧金公司請求支付交房違約金的判決書。

  被告朱山、第三人朱山公司表示,國泰公司、奧金公司、朱山公司的付款協議跨越了破產程序,應當由破產管理人確認。現奧金公司清算小組明確上述房屋已經劃入破產財產,不再交付朱山公司。朱山公司不存在付款義務。

  原審法院認為,各方簽訂三方協議、情況說明、預售合同等等,其實質在于以房屋抵償工程欠款。房屋抵償工程欠款整個程序的終結應當是以房屋交付為標志,也即是辦理了小產證。奧金公司僅以雙方開具了收據即主張雙方已經履行完畢,該意見難以采納。現奧金公司清算小組明確表示該114套房屋作為破產財產,不交付國泰公司、朱山公司。在此情況下,國泰公司也要求奧金公司支付該部分工程款,因此各方均明示不再實際履行三方協議,三方協議應確認已經解除。三方協議約定,朱山公司所支付的購房款項,由奧金公司直接用于支付國泰公司項目工程款。此后朱山公司確認其欠款,并在奧金公司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承擔共同責任,朱山本人確認朱山在朱山公司未付款范圍內與奧金公司對國泰公司承擔付款責任。該些協議均是朱山公司及朱山在獲得房屋的基礎上與奧金公司共同對國泰公司承擔付款責任,現奧金公司清算小組確認房屋已經劃入破產財產,不再交付朱山公司,則國泰公司要求朱山承擔連帶付款責任的意見,難以采納。因此上述以房抵債款中除6套房屋已經由奧金公司出售,獲得2,243,802.58元支付國泰公司外,不應當計入已付款。

  原審法院確認奧金公司已付工程款為31,576,585.43元。

  綜上,國泰公司、奧金公司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合同、補充協議、結算協議等一系列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當恪守。奧金公司被宣告破產,組成清算小組進行破產清算,系爭工程被依法拍賣,雙方之間關系無法繼續,雙方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對工程款進行結算。系爭工程總造價為97,162,987.09元,已付工程款為31,576,585.43元,工程中奧金公司甲供鋼材為10,466,756.21元、甲供花崗巖為186,921.99元,尚欠工程款為54,932,723.46元。因奧金公司作為承包人未能支付工程價款,國泰公司應獲得的工程欠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受償。奧金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而產生的利息及停工損失未能在已付款中抵扣的部分也應當由奧金公司予以承擔。奧金公司為償付工程款,與國泰公司、朱山公司簽訂三方協議,出具情況說明,奧金公司以房屋抵充工程欠款。奧金公司清算小組將該些房屋劃入破產財產,各方均明示不再實際履行三方協議,在朱山公司不能獲得對價的情況下,國泰公司請求朱山在33,851,416.30元的范圍內繼續承擔連帶責任,難以支持。據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七十七條、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規定,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如下判決:一、確認浙江國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金壇奧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54,932,723.46元的債權;二、浙江國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款債權就金壇美麗華公寓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受償;三、確認浙江國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金壇奧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享有工程進度款利息13,153,993.69元的債權;四、確認浙江國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金壇奧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享有停工損失20,000,000元的債權;五、浙江國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案件受理費593,214元,由浙江國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119,394元,金壇奧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473,820元。

  一審判決后,奧金公司不服,上訴稱:(一)以房屋抵償工程款的約定合法有效,國泰公司與朱山公司就其購買的房屋價款均申報了債權,奧金公司清算小組也已審查確認了債權,上述約定已經履行完畢,所涉44,830,570元應計入已付工程款。一審認定房屋抵償工程款整個程序的終結應當以房屋交付即辦理小產證為標志,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一審法院明知國泰公司起訴時奧金公司已經進入破產程序,仍將工程進度款利息在已付款中先行抵扣,且將安全文明措施費、工程進度款利息等非實際支出的費用列入優先受償的范圍,均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三)工程造價中,后續水電、消防工程造價應扣除未施工部分的安裝費88,400.89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亦應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的定額標準計。(四)奧金公司已付款92,777,214元、甲供材料10,653,678元,合計103,430,892元,已按約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2008年4月后不存在逾期付款的事實,不應承擔2008年4月30日后的工程進度款利息。故國泰公司亦無權以資金問題為由停工,國泰公司擅自停工的相關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奧金公司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駁回國泰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國泰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一)以房屋抵償工程款協議已因各方明確表示不再履行而解除,三方亦簽訂了相關的解除協議。(二)國泰公司與奧金公司就已付款抵扣順序的約定合法有效。(三)奧金公司主張扣除未施工部分安裝費并非全部未施工,且審價單位未在審價結論中計入該部分主材價格,導致國泰公司無法主張直接費、綜合間接費、稅金及利潤,故奧金公司清算小組在審價過程中同意將上述安裝費全額計入審價結論,并在工程結算審定單上蓋章確認,奧金公司現要求扣除,無法律依據。國泰公司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朱山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奧金公司清算小組明確將以房屋抵償工程款的房屋列入破產財產,不再交付,以房屋抵償工程款協議已經解除,朱山公司無付款義務。朱山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朱山公司述稱:同意朱山的辯稱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2011年7月29日,奧金公司清算小組、朱山公司及國泰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因房價上漲,奧金公司清算小組與朱山公司解除2008年3月19日奧金公司與朱山公司簽訂的100套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撤銷預售備案登記,房屋房價上漲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債權人所有;除已經對外銷售的6套房屋房款已經支付給國泰公司外,剩余94套房屋的房款33,851,416.30元由奧金公司清算小組在協議生效后五日內支付給國泰公司,并按照2007年6月20日的《工程結算補充協議》約定的順序沖抵;本協議由奧金公司清算小組負責報金壇市人民法院批準后生效。

  同日,奧金公司清算小組與國泰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因房價上漲,奧金公司清算小組與國泰公司解除2008年3月19日奧金公司與國泰公司簽訂的20套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撤銷預售備案登記,房屋房價上漲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債權人所有;20套房屋的房款8,735,351.42元由奧金公司清算小組在協議生效后五日內支付給國泰公司,并按照2007年6月20日的《工程結算補充協議》約定的順序沖抵;本協議由奧金公司清算小組負責報金壇市人民法院批準后生效。

  上述協議簽訂后,所涉114套房屋的預售備案登記被撤銷。

  上述事實,由國泰公司提供的協議書及當事人的陳述等予以佐證。

  本院審理中,國泰公司表示同意將奧金公司主張的安裝費88,400.89元在工程造價中予以扣除。  

[二審法院]

本院認為,國泰公司與奧金公司就系爭工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結算協議等一系列協議,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應屬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系爭工程造價的確定系本案爭議焦點之一。首先,關于后續水電、消防工程未施工部分安裝費88,400.89元,國泰公司在本院審理中表示同意在工程造價中予以扣除,此系國泰公司處分其民事權利,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其次,關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本院認為,相關造價管理部門已就系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率進行核定并備案,且奧金公司認可按照雙方約定的江蘇省建筑工程費用定額(2001)的結算方式,該費用亦實行審核制度,由相關造價管理部門予以核定。故原審法院按照相關造價管理部門核定的費率計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符合雙方約定,并無不當。奧金公司主張按照江蘇省建筑工程費用定額(2001)規定的費率計取,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再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是相關定額規定的應當計取的費用,是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故原審法院判決國泰公司就奧金公司欠付工程款債權就系爭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優先受償,符合法律規定。綜上,本院確認系爭工程總造價為97,074,586.20元。

  國泰公司、奧金公司及朱山公司簽訂的以房屋抵償工程款的相關協議之履行狀態系本案爭議焦點之二。奧金公司認為以房屋抵償工程款的相關協議已經履行完畢,以房抵債的過程已經完成,奧金公司無需再支付相應工程款。國泰公司則認為奧金公司清算小組與國泰公司、朱山公司已經簽訂協議解除了上述以房屋抵償工程款的相關協議,奧金公司清算小組也明確表示將約定抵償工程款的房屋劃入破產財產,不再交付,故奧金公司應當支付相應工程款。朱山公司及朱山認為奧金公司清算小組明確將約定的房屋劃入破產財產,不再交付,以房屋抵償工程款協議已經解除,朱山公司無付款義務。本院認為,首先,國泰公司、奧金公司及朱山公司均認可三方簽訂相關協議的目的及實質是以房屋抵償工程款,即以房屋的價值抵償奧金公司應當支付的等額工程款,故相關協議應當以國泰公司或朱山公司取得房屋產權為履行完畢的標志。現奧金公司明確表示不再交付房屋,僅以雙方已相互開具收據、國泰公司、朱山公司申報債權為由主張相關協議已經履行完畢,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奧金公司清算小組、國泰公司及朱山公司已就解除以房屋抵償工程款的相關協議簽訂了書面協議,雖然該協議約定需金壇市人民法院批準后生效,但事實上三方當事人已經按照協議約定撤銷了相關114套房屋的預售備案登記,奧金公司清算小組也明確表示將上述房屋列入破產財產,不再交付國泰公司與朱山公司,國泰公司也訴請要求奧金公司支付該部分工程款,故以房屋抵償工程款的相關協議事實上已經解除,且并未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原審法院認定相關114套房屋的房款不計入奧金公司已付款,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同。

  奧金公司2008年4月30日后是否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事實系本案爭議焦點之三。本院認為,首先,國泰公司、奧金公司于2007年6月20日簽訂結算協議約定,奧金公司同意其向國泰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項沖抵順序為合同保證金、利息、賠償、工程進度款、施工配合費及其他。上述關于已付款抵充順序的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應屬有效,雙方應當按照約定的順序抵充已付款。原審法院將國泰公司支付的保證金825萬元、雙方于2007年6月20日一致確認的前期進度款利息532萬元先行在奧金公司的已付款中抵充,并將奧金公司2007年6月20日之后的每筆付款先行抵充前期積欠的利息,均符合雙方約定,本院予以確認。其次,奧金公司、國泰公司、朱山公司于2008年3月19日簽訂的補充協議約定,奧金公司應于2008年4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至9,600萬元。而根據奧金公司上訴自稱,其已付款103,430,892元,僅扣除2007年6月20日雙方約定即時抵充的保證金495萬元及前期進度款利息532萬元,奧金公司的付款亦不足9,600萬元。故奧金公司關于2008年4月30日后其不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事實,不應承擔該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再次,鑒于奧金公司2008年4月30日之后存在逾期付款的事實,結合奧金公司對2008年5月7日國泰公司提出的停工報告予以同意的表示,奧金公司關于國泰公司系擅自停工、應自行承擔停工損失的主張,本院亦不予采信。原審法院依據實際情況,酌情認定2008年5月停工后國泰公司的停工損失為2,000萬元,當屬合理,本院予以認同。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9)滬二中民二(民)初字第2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

  二、變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9)滬二中民二(民)初字第2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確認浙江國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金壇奧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54,844,322.57元的債權。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93,214元,由浙江國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19,394元,金壇奧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473,82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73,820元,由上訴人金壇奧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相關資訊
建設工程備案合同  建設工程  備案合同  結算協議  結算依據  補充協議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律師  
 
 
首席律師
首席律師張濤,關注張濤律師,即時了解房產熱點資訊,關注最新糾紛審判動態,有效預防法律風險,輕松化解房產糾紛!... 詳細
電話:13911056513
傳真:010-65542185
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北大街8號富華
   大廈D3B
zhangtao_lawyer
微信訂閱號
lawyerzhangtao
微信個人號
最新推薦
  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用婚前個人房產抵押貸款買房..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建設的房..
  房地產企業股權收購流程基礎..
  土地承包期內,農戶家庭成員..
  因新政增加460萬首付,買..
  判決生效后將房屋抵押他人借..
  夫妻一方將共有房屋抵押行為..
熱點關注
  自愿達成“以房抵債”協議,法院..
   繼承糾紛和分家析產糾紛的區別..
  【號外】2017年不動產登記收..
  央產交易大廳|關于央產房超標處..
  從法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看離婚..
   司法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
  繼承案件中的析產與繼承問題
   宅基地確權之后,出現這幾種情..
易居房產律師網(中國 北京)版權所有
電話:13911056513   地址:北京朝陽門北大街8號富華大廈D3B(100027)
京ICP備14013249號-4 

主站蜘蛛池模板: 汽车标签|医疗标签|电子标签|手机电池标签|电脑电池标签|电源标签|耐高温标签|防静电标签|手机出厂膜|手机全裹膜|手机包裹膜|手机卖点膜|热转印标签|遮阳板标签|天势科技|-标签印制专家! | 自动_链条式_电动推杆_电动开窗器厂家_山东鑫宏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中派康明斯发电机_玉柴发电机厂家_静音移动拖车发电机-深圳市斯坦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无锡大型数控龙门铣,喷涂加工,回火抛丸加工,精密不锈钢焊接机床身机床底座制造加工-无锡美高帝机械有限公司 | 泰安德兴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网站首页 | 和远智能-和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注册公司-工商注册代理-深圳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记帐报税-公司注销-[深圳市悟空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 山东鑫佳日化_洗衣粉生产厂家,从事洗衣粉加工出口 | 锯骨机-砍排机-全自动锯骨机-商用砍排机-切丁机 - 广州市九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英格索兰隔膜泵_ARO气动隔膜泵_英格索兰隔膜泵配件【原厂正品】连续五年无投诉_英格索兰隔膜泵代理-苏州瑞晟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印刷公司,北京印刷厂,宣传画册手册印刷厂-和智印彩页设计 | 液晶拼接屏_液晶监视器_液晶广告机_触摸一体机_户外广告机_中亿睿企业官网 | 唐山搬家公司-搬家公司电话价格-四通搬家 | 天然气车船展、氢能装备展、氢燃料汽车展、核电装备展、国防信息化装备展---北京企发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 喷涂陶瓷涂层_热喷涂陶瓷涂层-北京耐默公司 | 智能门锁管理-公寓管理软件-智能水电表管理系统-深圳安安智能 | 在线播放国产精品|哔咔漫画破解版永久vip兑换码|免费黄漫画|女被黄漫扒衣服软件|91精品麻豆 | 吸音板_隔音板多少钱_降噪声学材料_环保阻燃防火_吸声装饰工程定制_厂家价格直供 - 佛山天阶声学材料厂 | 酸碱废气中和塔-酸雾废气吸收塔-酸雾废气处理塔|首页-广州市佰镀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 养殖污水处理设备厂家-废水处理设备-固液分离设备-诸城市赛瑞环保 | 免费建站_自助建站_网站建设_企业建站_中小企业建网站_免费网站模板-牵牛建站 | 冷藏车厂家-小型冷藏车价格_4.2米冷藏车价格-程力冷藏车厂家 | 真石漆生产厂家|外墙水包水|水包砂-新佳官网 | 心心床垫_睡眠床垫-安徽瑶海心心工贸有限公司 | 气泡式洗菜机-气泡喷淋清洗机-喷淋清洗风干线-诸城市迪凯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 新能源洗扫车、新能源压缩垃圾车_新能源路面养护车_电动树叶收集车_电动扫地机_电动洗地机_高尔夫球车 | 沼气池-沼气设备-沼气工程-山东达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内蒙古发电机厂家_呼和浩特发电机租赁_销售_维修_回收_置换|盈弘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无尘车间_净化工程_GMP食品药品化妆品电子厂无尘净化车间_无尘室 | 聚焦吉林-城市晚报官方网站| 华为交换机及防火墙-H3C无线AP-鸿远腾达华为交换机总代理商 | 聚达|聚达物联|聚达物联科技|杭州聚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www.judawulian.com|智慧社区|数字驾驶舱|智慧清运|智慧工地|邻家小达 | 四方光电(武汉)仪器有限公司_四方仪器首页-烟气分析仪|尾气分析仪|煤气分析仪|沼气分析仪|天然气分析仪|超声波流量计|在线气体分析系统|红外气体传感器 | 西安logo设计公司/西安包装设计公司/西安画册设计公司/西安广告公司/西安品牌设计公司/泰勒广告 雾度计-雾度仪-透光率测试仪-3nh品牌雾度仪生产厂家 | 深圳危化品经营许可证_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 重庆监控安装_监控系统工程_高清监控摄像头-重庆监控系统安装公司 | 铨盛国际供应链-PC增韧剂/硅系增韧剂/耐寒增韧剂/耐化学增韧剂 | 深圳市碧源达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纸袋印刷_药袋、纸袋定制厂家_苏州嘉奕达印刷包装厂 | 烘干机_回转窑_破碎机_制砂机_洗砂机_球磨机-瑞光金属制品 | 浙江福茂德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 中国气象数据_天气数据接口_天气实况api-气象大数据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