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當事人:上訴人(一審被告):郭先生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周女士
基本案情:2006年6月,周女士因外公的房屋拆遷而獲得購買經濟適用房資格,2006年12月底選定房屋:北京市昌平區XXX3層4單元302室,由于當時周女士經濟困難無錢購買,郭先生是周女士的親戚,郭先生知道這個情況提出借周女士的名義買這個經濟適用房,首付款是郭先生付的,余款以周女士的名義向銀行貸款,后來貸款沒有成功,郭先生付清了尾款,全部購房款為342883.5元,2007年11月份,郭先生以周女士的名義辦理了房屋入住手續,以上房屋在2010年11月12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號為:X京房權證昌字第470571號,房屋所有權人為周女士,共有情況為單獨所有,房屋坐落是昌平區XXX樓3層4單元302室,房屋性質是經濟適用房;建筑面積為129.39平方米。由于房屋登記時間是2010年11月12日,到2015年11月13日才能滿五年,現在還未滿五年,不能上市交易。
郭先生在同一個小區還購買了另一套經濟適用房,這套經濟適用房的地址是北京市昌平區XXX樓3層4單元202室, 郭先生在這個小區有兩套經濟適用房屋,經濟適用房是保障性住房,是解決住房困難的,一人只能買一套,由于郭先生借周女士的名字買了經濟適用房,導致周女士本人無法再申請經濟適用房,無法解決自己的住房困難問題,經過協商無法解決此糾紛,業主周女士找到律師,律師經過分析相關合同,認定經濟適用房未滿五年禁止上市交易,買賣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買賣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應該無效。
裁判結果:
1:郭先生借用周女士的名義購買位于北京市昌平區XXX樓3層4單元302號房屋的民事行為無效。
2:郭先生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二個月內將位于北京市昌平區XXX樓3層4單元302號的房屋返還給周女士。
3:駁回周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郭先生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決駁回周女士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做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2)一中民終字第3253號》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七十元,由郭先生負擔,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繳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七十元,由郭先生負擔,已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律師說法: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優惠,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國家對該類房屋的交易有特殊的規定和限制,經濟適用住房滿五年才能上市交易,其購買人必須滿足國家規定的條件,購買資格具有專屬性。郭先生借用周女士的名義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郭先生應將涉案房屋返還給周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