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購公房上市審核基本流程是什么?
二、辦理已購公房上市需準備哪些材料?
1、若產權人能到場,需準備:
①產權人身份證
②產權人配偶身份證
③房屋所有權證
④原始購房合同(或買賣協議、買賣契約)
⑤物業費與供暖費結清證明
2、若產權人無法到場,需準備:
①公證委托書(委托事項為:代辦央產房上市審核手續)
②受托人身份證
③產權人身份證
④產權人配偶身份證
⑤房屋所有權證
⑥原始購房合同(或買賣協議、買賣契約)
⑦物業費與供暖費結清證明
注:1、以上材料均須提供原件(產權人配偶身份證可為復印件;持公證委托書,產權人身份證可為復印件),交易辦公室留存復印件。復印件應為A4紙,二代身份證需復印正反面。
2、如原始購房合同(或買賣協議、買賣契約)丟失的,可到原產權單位或房屋所在區縣房地局調出原始購房合同(或買賣協議、買賣契約),復印后加蓋原產權單位或房屋所在區縣房地局公章。
3、如原產權單位與產權人未簽訂購房合同(或買賣協議、買賣契約)的,原產權單位應開具無購房合同證明,并注明單位經辦人和聯系電話。
4、凡2012年4月1日前已辦理《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登記表》,因過期、丟失等原因需要補辦的,均按照上述要求重新辦理。
5、凡因繼承、贈與、法院判決等事項辦理《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變更通知單》的,須提供相關材料原件,交易辦公室留存復印件。
三、已購公房上市審核包含的內容有哪些?
依據《關于在京中央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機房改〔2012〕29號),凡在京中央單位已購公房由于各種原因需辦理轉移、變更及抵押登記的,由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交易辦公室(以下簡稱交易辦公室)統一審核。轉移登記包括出售、繼承、遺贈、贈與、離婚析產、夫妻間房屋轉移、法院判決等;變更登記包括已購公房改為商品房、夫妻間房屋變更等。
四、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或優惠價購買的房屋,上市出售流程有何區別?
出售按房改成本價購買的房屋,需提供必備要件到交易辦公室核對住房檔案;出售按標準價或優惠價購買的房屋,需先到房屋原產權單位補交成本價款,由原產權單位向交易辦公室開具已補交成本價款的證明,再提供必備要件到交易辦公室核對住房檔案。
五、哪些情況需要建立職工住房檔案?
依據《中央在京單位職工住房檔案建立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管房改〔2003〕205號),凡在京中央單位職工均應由其所在單位建立職工住房檔案。住房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1、職工及其配偶姓名、職務、職級、參加工作時間等。
2、職工住房的地址、面積、結構、類型及產權單位等。
3、職工住房超標處理情況。
4、職工領取住房補貼情況。
5、房屋抵押、查封及其它糾紛等情況。
6、房屋是否屬于不宜公開上市出售范疇。
7、其它需要說明的情況。
在京中央單位產權房由其它單位人員居住的,產權單位亦應進行登記,建立住房檔案。
其中,職工住房包括: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或異地承租或購買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安居房(康居房),以及繼承或贈予的其他私有住房。
六、承租或購買一套以上住房面積超標的職工,如何進行超標處理?住房檔案該如何完善?
依據《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國管房改字〔2000〕36號)和《關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幾個具體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管房改字〔2000〕130號),職工承租或購買一套以上住房面積超標的,分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是職工承租或購買一套以上住房同屬一個產權單位的情況。如果都是購買的住房,由該產權單位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超標處理;如果既有承租的住房,也有購買的住房,只對承租的住房進行超標處理。
二是職工承租或購買一套以上住房分屬不同產權單位的情況。如果都是購買的住房,由其中建筑面積較大一套住房的產權單位處理超標事宜;如果既有承租的住房,也有購買的住房,由承租住房的產權單位處理超標事宜。
產權單位依據文件要求對擬上市出售房屋做完超標處理后,須將處理結果錄入該房屋的職工住房檔案中。
七、已購公房上市出售后應繳納的房屋物業費、供暖費如何解決?
已購公房上市出售后,新發生的供暖、物業管理等費用由買受人承擔,原產權單位及出售人所在單位不再承擔。買受人應與該房屋的供暖、物業部門重新簽訂供暖、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八、如何領取《在京中央單位已購公房變更通知單》?
產權人或受托人持必備要件到交易辦公室審核住房檔案無誤后,填寫《在京中央單位已購公房變更情況登記表》。交易辦公室審核無誤后,向產權人或受托人提供《在京中央單位已購公房變更通知單》。 九、已購公房上市審核大廳辦公地址和辦公時間?
辦公地址: 朝陽區朝外大街甲10號
辦公時間: 周一至周四 9:00-12:00 13:30-16:30
周五9:00-12:00
咨詢電話: 65993081
十、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標準?
依據《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國管房改字〔2000〕36號),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標準如下:
十一、各區縣房屋管理局聯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