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如何分割是很多人不得不關心的問題。如果是房改房,又該如何分割?什么是房改房呢,下文將對問題一一作出解釋。
一、什么是房改房?
房改房是根據職工的職務、工齡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而給職工的福利,按房改政策出售,是國家多年實行低工資制后的福利性補償,按成本價售房給職工等于將多年積累的工資差額一次性地補發給職工,因此,對購房前結婚不久的人來說,此房實際上是用購房一方婚前工資取得購買的婚前財產,如果另一方對購得的房改房僅憑交款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主張是夫妻共同財產,是不公平的。
清楚了房改房的概念,對于房改房如何分割的問題,又需要分為兩種情況去考慮——婚前由一方承租公有房屋,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婚前由一方承租公有房屋,以個人財產購買。
二、婚前由一方承租公有房屋,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
對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權屬處理意見表現為公民取得房屋居住權是基于與國家、單位之間的房屋租賃關系,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其對承租的房屋只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對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的婚前承租房屋是否應當認定屬于共同財產法律上沒有規定,實踐中也不能簡單作出一個明確的結論,司法實務中對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由一方婚前承租房屋的權屬認定和處理須非常謹慎,如果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系婚后個人財產購買的,應屬于個人財產。
三、婚前由一方承租公有房屋,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
對夫妻婚后以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購買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改房,并將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權屬的確定:對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的權屬由于情況復雜,政策性強,婚姻法及現行司法解釋未對此問題作出規定。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