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濤律師房產糾紛成功案例之十
房屋買賣合同未實際履行居間服務費追索糾紛案成功案例
房屋買賣合同未實際履行 買方仍被判支付居間服務費賠償逾期付款違約金
--張濤律師成功代理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訴盧某某居間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1年2月,盧某某經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居間服務,就購買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望京園某號樓4層511室房產事宜,與出售人達成一致并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等相關房屋買賣文件,同時,還簽訂《居間成交確認書》,確認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居間服務成功,盧某某應支付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居間報酬40000元。后,盧某某因個人原因未實際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并以此為由拒絕向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支付居間服務報酬。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遂委托張濤律師起訴,要求盧某某支付居間服務費40000元并賠償逾期違約金11600元。
【一審判決】
朝陽法院酒仙橋法庭一審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盧某某與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居間成交確認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按協議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已經向盧某某履行了協助并撮合盧某某與出售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居間服務義務,盧某某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居間報酬,已經構成違約;房屋買賣合同未實際履行不能構成盧某某拒絕支付居間服務報酬的正當理由,同時盧某某雖主張居間合同顯失公平且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未能提供確實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其該抗辯主張不予采信。最終,朝陽法院酒仙橋法庭采納了張濤律師的代理意見,支持了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盧某某向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支付居間服務費40000元并賠償逾期違約金1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