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市新政出臺后,提高了第二套房貸的首付比例(由原來的首付30%提高到60%),導致的買方無力支付房款能解除合同嗎?
上海市建緯(深圳)律師事務所戴維律師告訴記者,這種情況在律師界存在重大分歧。有律師認為:如果買方因為第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而要求退房,買方也可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還有律師認為,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對待,如果房子較貴,增加的首付款較多,買方確實無力承擔的,也應可判解除合同。
他自己傾向于認為,國家“房產調控政策”的出臺雖然是一種非商業風險,但可以預見。政府多次表態將出臺嚴厲調控政策。國八條明確指出,二套房貸首付比例不低于60%,地產新政不屬于“情勢變更”情形。
為了防止糾紛發生,預防是最好的方式,如果非得到糾紛發生再去解決,那就比較麻煩了。所以在購房前,要做好預防,例如認購書的簽訂,一定要小心,要不要簽認購書,怎么簽認購書,這些都是需要注意的。
認購書內容不明確容易引發購房合同糾紛 近日,網友李女士咨詢:買房子前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認購協議,開發商要求交納1萬元的定金!協議上說,如果不買這個房子了,不交首付了,這個錢就不退還了,開發商還能把房子賣給別人!李女士很是不解,房子不買了,這個錢我就不能拿回來了嗎?
有的購房者認為房屋認購書只是確定購買意向,而非正式的購房合同,經常草率地在認購書上簽了字,結果讓自己陷入了購房上的被動。買房必須要簽認購書嗎?認購書有沒有法律效力?如果簽應注意什么?繳納的定金可以退嗎?這是很多網友不解的。就此,記者采訪了有關法律人士。
未必非簽認購書
律師事務所周艷律師稱,目前法律法規中對房屋認購書沒有特別的說明,也沒有買房前必須簽訂認購書的法律規定。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說,房屋認購書屬于合同要約的范疇,而非房屋買賣合同。
可以說,簽訂認購書并非買房過程中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只要商品房取得了預(銷)售許可證,購房者就可以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此,建議購房者最好直接與開發商簽訂正式買房合同。
認購書有法律效力
認購書究竟屬于什么性質的文件?應該具備哪些內容?是否有法律效力?依據現行的《武漢市商品房認購書》范本規定,認購書必須包含以下三項內容:將來要簽訂的《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全部內容;當事人做出的在將來某個條件具備時簽訂購房合同的承諾;如在某個條件具備時不簽訂購房合同,“認購書”的當事人應承擔違約責任。然而,時下開發商出具的認購書多數僅有后兩項,對“將來要簽訂的購房合同所有內容”一項卻鮮有涉及。此外,認購書中涉及的預付款項也應表述為“訂金”,而絕非需要履行購房合同所有條款的“定金”。而且,認購書通常還要雙方簽字蓋章。
“具備上述內容及形式后,尤其是認購書中約定了買賣雙方具體的權利義務后,一般說來,認購書就其表述的內容具有了一定的約束力,并具備了相應的法律效力,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且買受人所購物業(樓盤)的法律手續齊備(五證齊全),該認購書一般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