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賣方被判賠償信賴利益損失75萬元
--張濤律師代理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損失賠償糾紛案終審再勝訴
【案情提要】
2009年4月,被告朱某將位于北京市大興區金星西路原生墅小區某號樓3單元某室的房屋售予原告梅某,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梅某于合同簽訂當日向朱某支付房款定金壹拾萬元整,按照合同約定,梅某5月2日向被告朱某補齊購房定金貳拾萬元整,朱某于7月1日前將房屋交給梅某居住,并在10月15日前辦理該房屋貸款的解押手續。合同簽訂后,梅某支付朱某定金30萬元,梅某也于7月26日入住該房屋。后朱某之妻以朱某未經其同意擅自處分屬夫妻共有的房產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朱某與梅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該案經大興區法院、北京市一中院兩審終審判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梅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挽回經濟損失,特聘請張濤律師擔任其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損失賠償糾紛案代理人。
【一審判決】
大興法院經審查完全采信了張濤律師的代理意見,認定被告朱某在處分夫妻共有的房屋時,未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對《房屋買賣合同》被認定無效有重大過錯,應當承擔70%的責任;原告方梅某主張的房屋差價損失,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喪失訂立其他有利合同的信賴利益損失,被告朱某應予賠償。為此 ,大興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朱某返還原告梅某房款309000元,被告朱某賠償原告信賴利益損失75萬元。至此,張濤律師代理原告朱某的該起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后損失賠償案一審以勝訴告終。
【二審進展】
大興法院判決后,被告朱某不服提起上訴,張濤律師受聘繼續擔任梅某的代理律師。
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同樣采信了張濤律師的代理意見,認為: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給梅某造成了重大損失,梅某是從公開渠道得知朱某出售房屋,且訴爭房屋產權證上只有朱某的名字,朱某未披露還有其他共有人的信息,由于朱某在處分夫妻共有房屋時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對房屋買賣合同被認定無效有重大過錯,故一審法院依據梅某方主張認定朱某承擔70%的責任,賠償梅某房屋差價損失(即信賴利益損失)75萬元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朱某上訴,維持原判。
至此,張濤律師代理的該其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損失賠償(信賴利益損失)糾紛案獲得預期理想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