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承租的廠房遇到拆遷,常常會遇到出租人制造借口,比如承租企業拖欠租金,解除廠房租賃合同,以此達到侵占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款、搬遷、臨時安置補償款的目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其中房屋價值可能包括企業租賃土地后建造的廠房、對房屋進行的裝修等;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包括企業設備的搬遷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包括企業因拆遷而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所以,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包括了承租人應當獲得的補償,企業可以就補償問題起訴出租人要求給予其停產停業補償和搬遷補償等。以一則案例做分析。
2000年04月29日,鐘表公司與集團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書》,約定鐘表公司承租集團公司的房屋,租賃期間是2000年05月10日至2005年07月09日,租金為55萬/年。并且明確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遇城市規劃拆遷,甲乙雙方都有權得到相應的補償”。
2002年06月01日,鐘表公司所在地區張貼了拆遷公告,由某建設公司對該地區進行拆遷。因為拆遷,鐘表公司的經營受到影響,遂致函給集團公司要求減免租金。但此時集團公司并未同意鐘表公司的要求,反而以鐘表公司拖欠租金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鐘表公司的房屋租賃合同。2003年06月20日,租賃合同被依法判決解除。
2003年09月27日,集團公司與建設公司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書》,約定建設公司給予集團公司停產停業損失197萬元、設備拆遷安裝補助費3.2萬元。
2004年08月,鐘表公司起訴集團公司和建設公司,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拆遷非住宅房屋而產生的停產、停業補償款197萬元,支付因拆遷產生的搬遷補助費3.2萬元。
最終,經過兩審法院審理,判決集團公司支付鐘表公司停產停業損失197萬元,設備拆遷安裝補助費3.2萬元。
承租企業可以獲得的補償,在本例判決中,完全等同于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人的補償數額,這是一種確定承租企業損失的方法。此外,在《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第35條中規定,“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10%確定”,該種比例法,也可以為承租企業所用。第三,如果承租企業在房屋被拆除之前能夠未雨綢繆,準備好企業前三年的平均收益證明,停產停業期限的相關證明,亦可以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申請法院對各種因拆遷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以評估結果作為向出租人索賠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