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例|打印遺囑引發遺產繼承糾紛
1991年,40歲的佟桂芬與丁德忠結婚,雙方都是再婚。兩人結婚時,丁德忠與前妻生育的兩個兒子,大兒子丁天乾已經27歲,小兒子丁天坤24歲,都到了娶妻成家的年齡。父親在這個時候為他們找了一個那么年輕的后媽,倆兒子在情感上沒法接受,雙方也因此生隙。
佟桂芬與丁德忠卻很珍惜這份來之不易的感情,生活雖說有些清苦,但夫妻二人相敬如賓,生活過得倒也知足。為了能擁有一個安逸的家,兩人省吃儉用,終于在結婚十年后的2001年,在重慶市購買了一套房屋,房屋的產權人登記為丁德忠。
遺憾的是,丁德忠的再婚一直沒能得到兒子的祝福和理解,特別是小兒子丁天坤更是為此與父親反目成仇。2005年3月,丁天坤出具了一份“解除關系書”,表示與父親丁德忠斷絕一切關系。丁德忠十分痛心。更不幸的是,2011年10月25日,丁德忠因病死亡。這也成了爆發家庭戰爭的導火線。
辦理完丁德忠的喪事后,遺產分割問題被提了出來。讓丁天坤、丁天乾想不到的是,佟桂芬拿出兩份有丁德忠簽字按手印的打印材料,明確表示丁德忠已經將他的全部財產指定由她繼承。
兩份材料,一份是2011年2月15日丁德忠出具的打印件《贈言》一份,該《贈言》寫明:丁德忠與佟桂芬的婚后共同財產二室一廳住房,按法律規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贈送給妻子佟桂芬繼承;社會保險部門結算的費用也歸妻子佟桂芬所有。該件中簽名處“丁德忠”系打印,但按有手印。另一份是2011年10月18日丁德忠出具的打印件《遺書》一份,該《遺書》寫明:丁德忠與佟桂芬的婚后共同財產二室一廳住房,按法律規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給妻子佟桂芬繼承;社會保險部門結算的費用也歸妻子佟桂芬所有。該件簽名“丁德忠”系丁德忠本人書寫并按手印。
面對兩份材料,丁天乾、丁天坤怔住了。可是,他們總覺得哪里不對勁兒:這兩份材料都是打印的,父親文化水平不高,根本不會用電腦,特別是出具遺囑的時間,是去世前一個星期,那時他已臥床不起,不可能出去找人打印。這兩份材料,一定是他人打印的,并不能代表父親的真實意思,父親簽名按手印,也很有可能是受到了他人的脅迫。
對于兄弟二人提出的質疑,佟桂芬坦言,兩份材料是她請朋友幫忙事先代寫的。但佟桂芬強調,這兩份材料打印后都交給丁德忠閱讀過,丁德忠在未表示異議的情況下簽名按手印,表明他對《贈言》和《遺書》的內容完全認可,兩份材料完全是丁德忠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一審認定打印遺囑有效
法院認為,打印遺囑系被繼承人借助設備而形成的自書遺囑,有其本人簽名按手印,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
想到自己手中握有《贈言》和《遺書》兩份材料,爭回財產十拿九穩,2014年6月11日,佟桂芬將丁天乾、丁天坤兩名繼子告上法庭,要求按照遺囑依法由其全部繼承丁德忠所有的房屋份額,并確認該房屋屬其所有。
丁天乾、丁天坤應訴稱,爭議房屋是父親丁德忠一人出資購買,作為遺產應依繼承法規定按份額劃分;同時認為佟桂芬提供的《贈言》和《遺書》打印件不真實,是受佟桂芬脅迫所寫,而且無證人也無公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重慶市綦江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丁德忠與佟桂芬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房屋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故佟桂芬對房屋的50%享有所有權,另50%產權屬丁德忠。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為該被繼承人的遺產,故房屋的50%系被繼承人丁德忠的遺產。雖然被繼承人丁德忠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有佟桂芬、丁天坤、丁天乾,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規定,被繼承者人可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丁德忠于2011年10月18日的遺書打印件,系被繼承人借助設備而形成的自書遺囑,有其本人簽名按印,符合法律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F佟桂芬要求按照遺囑繼承丁德忠所有的房屋的50%份額,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丁天乾、丁天坤提出《贈言》和《遺書》是受佟桂芬脅迫所寫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辯解意見,因其未舉證證明,法院不予采納。
今年3月10日,綦江區法院依照繼承法有關規定,一審判決丁德忠去世后遺留的房屋產權的50%由佟桂芬繼承,同時駁回佟桂芬要求確認房屋屬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二審不認打印遺囑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打印遺囑有被繼承人簽名和手印,但并不符合繼承法對自書遺囑的要件要求
一審后,丁天乾,丁天坤向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在上訴狀中,兩人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照法定繼承分配遺產份額。他們提出:首先,本案涉案房屋系丁德忠變賣個人財產后購買的,并非夫妻共同財產。一審認定《贈言》和《遺書》的效力錯誤,按照法律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的《贈言》和《遺書》并非丁德忠親筆書寫,也不是丁德忠借助設備形成的。丁德忠去世前叫回丁天坤,如果有遺囑沒有理由不告訴丁天坤;其次,二人認為即使按照《贈言》和《遺書》的內容繼承,也是將屬于男方的財產的二分之一交由佟桂芬繼承。
佟桂芬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予以維持。丁天乾、丁天坤在一審中并未提交鑒定申請,即表示其認可《贈言》和《遺書》的真實性。丁天乾、丁天坤并未贍養父母,不應分得遺產。
重慶五中院經審理后認為,佟桂芬與丁德忠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爭議房屋,丁天乾、丁天坤認為該房屋系丁德忠變賣其個人財產后購買的,但對此并未舉出相關的證據予以證明,在此情況下,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本案爭議房屋為佟桂芬與丁德忠的夫妻共同財產并無不當;立遺囑是要式、單方法律行為,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認定遺囑的效力。根據繼承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全文并簽名,注明年、月、日。而本案中,《遺書》內容系利用電腦打印而成,而非用筆書寫形成;雖然本案中丁德忠在《遺書》中簽名按手印,但并不符合繼承法中對自書遺囑的要件要求,此外,《贈言》的效力與本案“遺書”效力相同,均不符合繼承法中自書遺囑之規定。在無遺囑繼承的情況下,本案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本案中,丁德忠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有佟桂芬、丁天坤、丁天乾。根據法律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最近,重慶第五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撤銷綦江法院民事判決,判決丁德忠去世后遺留的房屋產權的50%由佟桂芬繼承20%,由丁天坤繼承15%,丁天乾繼承15%;
法官提醒:打印遺囑有風險
本案判決并非否定所有打印遺囑的效力。本案之所以認定無效,在于立囑人病入膏肓,又不會使用電腦,該理由足以懷疑遺囑不是立遺囑人自書的,不能體現其真實意愿
兩份遺囑,雖說是打印的,但有被繼承人的簽名和手印,卻被法院終審判決無效,不但佟桂芬無法接受,很多人也不能理解。對此,法官作了解釋。他認為,本院判決的意義不在于案件本身,而在于給人們提了一個醒:打印后蓋章、簽名、按手印的字據背后,隱藏著不小的法律風險。
隨著打印技術的普及,民事活動中需要簽字畫押的,人們已越來越習慣于打印后簽字畫押。從一般人的認識能力和風險防范意識來看,打印的契約、字據等,當事人在簽字畫押前,一般會認真閱讀,仔細研判,對于于己不利的,或者有異議的內容,一般也會要求進行修改,直到能夠接受,才會在打印件上簽字畫押。因此,對于打印的契約、字據等,只要當事人簽字畫押了,從人們的情感上來說,一般不會有人再去質疑它的法律效力。
但法官提醒,在一些特殊的民事活動中,存在著比較高的道德風險。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消除風險,法律從公平、正義出發,對一些特殊的民事行為作出了特別的規定。比較典型的就是繼承法。我國繼承法第17條明確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依據該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全文并簽名,注明年、月、日。法律之所以這么規定,是考慮到立遺囑者往往年老體衰,甚至是處于垂危之際,可能已經無法準確表達自己的意愿。不排除有人為了爭奪遺產,將打印好的遺囑在被繼承人沒有意識,或者違背被繼承人的意愿強行按上被繼承人手印的情況。此類打印的遺囑自然無效。
問題是,對于打印的又簽字畫押的契約、字據,如何去辨別真偽?如何去認定它的效力?法官介紹,對于這類打印材料,首先推定是有效的。如果對方對此提出抗辯,并提出了合理的懷疑,并提供了相應的證據,那么提供契約、字據的一方就要舉證該契約、字據合法、有效的證據,否則,其效力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具體到本案,法官強調,判決并不是否定打印遺囑的效力,而是對于打印的遺囑,對方提出立囑人病入膏肓,又不會使用電腦,該理由足以懷疑遺囑不是立遺囑人自書的,不能體現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在這樣的情況下,提交遺囑的一方,就有責任提交證據證明該遺囑體現了立遺囑者的意愿,如進行了公證,有無利害關系的兩名以上的證人證明等,但佟桂芬并不能舉證證明,因此,二審法院以打印遺囑缺乏自書遺囑的法律規定要件為由判決無效。
(來源:家事法苑 作者:江中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