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十年現反悔 訴請確認合同無效被駁回
【案件當事人】
原告林某、被告梅某。
【基本案情】
十年前簽下房屋轉讓協議現后悔,訴至法院主張合同無效。近日,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林某要求確認與被告梅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無效并騰出房屋的訴訟請求。
原告林某訴稱:2001年9月25日,原告母親遺產房由懷遠縣宏遠房屋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拆遷開發,該遺產房當時由原告居住,拆遷時就與開發商簽署安置合同,由于原告與開發商因2000元辦證費、水電安裝發生爭議,開發商就把應交付給原告的房屋鑰匙、房產證、土地使用交給被告,導致原告失去房屋支配權。原告多次到被告處要求返還房屋,被告均以裝潢的錢抵付房屋租金,抵付完就歸還為由不愿返還房屋,還起訴原告協助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現請求法院判令確認原被告2003年12月30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被告立即騰出房屋交付原告。
被告梅某辯稱: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有效,因該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房價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沒有合同無效的情形,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所述事實嚴重不符,且濫用訴權,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市場交易秩序,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12月29日,梅某經中間人介紹,購買林某名下位于懷遠縣禹王路某小區住房一套,約定房屋價格為102000元。當日,被告從信用社取款55900元,另添加100元,共56000元給付原告,2003年12月30日,被告又給付原告48000元,共計給付104000元(其中2000元為中介費用),原被告同時到懷遠縣工商局簽訂商品房轉讓合同一份,約定林某愿將自有住房一套轉讓給梅某使用;房屋價款經雙方協商同意一次性付款成交,價格為102000元;林某收到房款后應將房屋所有權證明書和土地使用證明書交給梅某;房屋成交后,經雙方協商同意一切房屋變更手續費、交易稅及契稅均由梅某負責,林某概不承擔。懷遠縣工商局對該合同做了鑒證蓋章,隨后梅某入住該房屋至今。因林某不愿協助梅某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梅某于2013年5月8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林某協助過戶。林某于2013年5月29日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騰出房屋。
法院認為:梅某購買登記在林某名下某小區住房,該房屋轉讓合同訂立時,價格合理,雙方意思表示真實,雙方簽字后又經工商部門鑒證確認,梅某支付了全部房款且已入住10年,其購房行為應為合法有效。原告主張所售房屋為遺產房,應確認房屋轉讓合同無效,該房屋轉讓時登記在林某一人名下,原告主張遺產房的證據不足,其主張不符合《合同法》五十二條規定的五種合同無效的情形。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中國法院網懷遠頻道 作者:楊貴蓮
原標題:房屋轉讓十年后悔 主張合同無效被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