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
1、當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訂立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訂立租賃合同時對租賃房屋沒有所有權為由,要求確認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2、當事人就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訂立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一方以租賃房屋為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為由,要求確認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書中應當寫明法院對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不影響行政主管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理。
3、當事人就未經工程竣工或消防驗收合格的房屋訂立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一方以租賃房屋未辦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為由,要求確認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租賃房屋因出租人原因未經工程竣工或消防驗收合格致使房屋不符合使用條件,承租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應予支持。
4、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賃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一方以租賃房屋屬于“群租”房屋為由,要求確認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書中應當寫明法院對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不影響行政主管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理。
5、集體土地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未經合法審批訂立集體土地租賃合同,約定將集體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租賃合同無效。但租賃合同出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可以認定租賃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