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進步與發展以及城鎮化的發展,我市房屋交易市場火爆,居民購房意愿強烈,房地產市場交易頻次增加,房屋價格上漲趨勢明顯。伴隨著商品房市場的蓬勃發展,商品房銷售出現新特點的同時也產生新的問題,與商品房市場有關的糾紛在逐年增加。2017年上半年開始我院受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數量大幅增加,爭議也不斷增多。
一、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糾紛特點
今年來,邗江法院審理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呈現新收數量上漲迅猛、訴訟標的額較大、調解難度較大的特點。
一是新收案件數量上漲速度迅猛
今年以來,揚州房價都在顯著提高,購買需求又旺盛,房價漲幅較大,房屋買賣市場較為活躍,與此相對應,法院院受理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也隨之大量增加。突如其來的大批房產買賣案件反映房屋買賣市場的不穩定,也給法院案件的審理帶來了諸多困難和挑戰。
二是訴訟標的額較大
房產糾紛案件的訴訟標的額幾乎都超過一萬元,這個數額按照目前玉林城區的生活水平相對較大。而且,由于大部分房產糾紛都是幾十戶、幾百戶業主共同起訴開發商,所以針對一個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訴訟標的總額就可能有幾百萬,甚至上千萬。總體而言,房產糾紛案件因其本身具有巨大的價值屬性而致使因其引發糾紛的訴訟標的額較大。
三是案件調解難度較大
房產糾紛案件面臨著巨大的調解困難。特別是那些人數眾多的、針對同一開發商的群體性房產糾紛案件,由于各個購房者理解、認識和要求均不同,要使他們達成統一意見,法院面臨著非常大的困難。此外,也有許多案件是因為第三方因素導致難以調解。比如,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需要房產管理部門的配合,作為出售商品房的開發商不可能獨自完成,導致那些主張要求開發商按合同約定辦理房產證的糾紛案件難以調解。
二、房屋買賣糾紛案件主要類型
一是房價起伏、政策變化導致購房者中途違約。經濟形勢的變化及房地產調控政策會導致房價漲跌起伏,出賣方因房價上漲幅度較大為賺取房差價而故意毀約,銀行對于個人房貸審查收嚴等會使得購房者無法繼續履行支付剩余房款的義務,從而引發糾紛。
二是出賣方延期交付房屋或買受方逾期付款。出賣人在與購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會出現所建項目未能按期交付,購房人起訴要求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也會出現買受人因貸款未能及時到位或資金周轉困難等原因導致款項交付不及時從而引發訴訟。
三是開發商未履行或未及時履行協助義務。部分開發商在向購房人交付商品房之后,拖延了辦理產權證書的時間,購房人起訴開發商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為其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并支付違約金。
四是購房者因房屋質量瑕疵提起訴訟。部分商品房即使通過竣工驗收取得備案登記證,仍然存在滲漏、空鼓、裂縫等質量瑕疵。購房者在接房時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整改責任,履行修復義務。但實踐中,部分購房者提出的要求往往不能與開發商達成一致,購房者通常會訴諸法院,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或者解除購房合同。
五是開發商對房屋的配套設施宣傳不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如今,開發商不實夸大的廣告宣傳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的影響已經愈發凸顯,因開發商宣傳不實,購房者起訴要求開發商履行修復義務或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