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去世已20年,繼承人提起繼承訴訟被駁回!
案件詳情
楊某與趙某系夫妻關系,育有四個女兒。1956年,謝某入贅與二女兒阿玲結婚。1977年趙某去世,其和丈夫名下有兩處房產,其中一處于1989年變更至阿玲和謝某名下。1998年,楊某至無錫市公證處立下公正遺囑稱:決定將另一處房屋全遺留給二女兒阿玲和二女婿謝某共同繼承。次年,楊某去世。2011年12月,上述兩套房屋進行了拆遷。楊某與趙某的其他三個女兒向法院提起訴訟,她們認為1989年父母的一套房屋擅自變更至阿玲和謝某名下的行為無效,另一處房屋尚有母親趙某的份額。上述房屋母親均有相應份額,故要求法定繼承上述兩間房屋趙某份額與衍生出的拆遷利益。被告則認為原告訴請已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審判:被繼承人已去世20年,超過訴訟時效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趙某去世20年后其繼承人是否能提起繼承訴訟。
法院認為:趙某于1977年4月1日去世,其所有的上述房屋份額于1977年開始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至原告方起訴時已超過20年,故對原告方的訴請不予支持。上述20年期限的規定,系督促相關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該案原告方提起訴訟時距離繼承發生時早已逾20年,不僅與前述規定初衷相悖,亦不利于物權體系和市場經濟秩序穩定,故三名原告主張原楊某與趙某的房屋所衍生的拆遷補償權益,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上述案件的處理重點在于對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這一訴訟時效規定的理解,審理中曾有一種觀點認為,趙某于1977年去世后,其原有份額已由各繼承人所共有,而所有權并不適用于訴訟時效的規定,該房應按法定繼承重新進行處理。
訴訟時效本系督促相關權利人及時行使自身權利的一種制度,以防止因長期怠于行使權利而使維權的成本增大,并易造成經濟秩序和所有權體系的混亂。
該案中,趙某于上世紀七十年代去世后,原告遲遲未主張繼承,對于所涉房屋后續所發生的產權過戶、公證遺囑繼承、翻修等均未提出異議,直至所涉房屋拆遷并獲得巨額拆遷利益才為之所動,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析產,符合訴訟時效設立的初衷,故一審和二審法院認定其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并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既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也符合社會認知。值得注意的是,該二十年訴訟時效的規定與二年訴訟時效的期限有所不同,系由人民法院主動審查,無需當事人抗辯。來源: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